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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协议和租赁合同(精选5篇)

时间:2023-03-01 08:09:05

租赁协议和租赁合同 第1篇

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协议的区别:

1.概念不同

租房合同又称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租房协议书,即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2.性质不同

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

3.实质内容不同

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协议是合同的以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租赁协议和租赁合同 第2篇

租赁协议只是租赁合同的另一个说法而已,并没有什么法律效力上的区别。

房屋租赁协议与房屋租赁合同系同一性质,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1、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2、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4、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实践中,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出于主流观点,这点您别担心。

租赁协议和租赁合同 第3篇

第二天,公司派人去进行房屋交接,提出重新测量一下。这时候发现,租赁房屋使用面积只有170多平方米,与协议不一致,于是公司与刘阿姨协商要求降低租金或者增加面积。

但刘阿姨对此不认可,认为合同签署时公司已认可房屋使用面积为210多平方米,现在公司单方要求变更合同中的房屋使用面积,属于公司违约。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之后,刘阿姨将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退还。

两天后,公司委托律师发送了律师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刘阿姨称已将合同押金及租金全部返还,房屋没有实际交付,合同未实际履行,合同已于返还款后终止。

后来,刘阿姨把房屋出租给了其他人。

公司认为,刘阿姨存在违约,并且已将房屋另行租赁他人,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刘阿姨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余万元,同时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庭审中,刘阿姨认为是公司违约,合同签订后公司无故单方面要求变更房屋面积,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案涉房屋面积为210多平方米,不同意公司的诉求。

房屋面积到底多大 双方产生争议

原来,合同签订前一个星期,公司与刘阿姨曾共同进行了测量,测量时房屋墙壁上安装有展柜。当场画了草图,认定房屋面积210多平方米。

审理中,公司主张画草图的那天,房屋内有许多展柜无法挪动,测量不准确,房屋交接时,把展柜挪开后发现房屋宽度与草图宽度有出入,还有一处天井无法使用,因此面积远不足合同约定的面积。刘阿姨主张,房屋面积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公司对于房屋情况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刘阿姨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及产权人,对房屋的情况应当知晓,签订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阿美公司。

根据在案证据,双方现场测量时,房屋内有许多展柜,公司客观上难以知晓房屋的真实情况。根据现场勘验的情况,房屋实际宽度确实短于草图记载的宽度,且房屋中确有一处天井无法使用,该情况在双方测量当日草图中未有体现,由此可知公司当时对案涉房屋的真实情况并不知晓。

由于房屋租金系根据房屋面积计算,因此房屋面积系合同的重要条款,案涉房屋的实际面积明显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刘阿姨作为出租人不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已属违约,后来刘阿姨单方退还房屋租金及押金并将房屋另租他人,显然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阿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双方租赁房屋时,对于房屋相关情况需要约定明确。认真核对房产证登记面积与房屋现场实际情况,租用部分面积的,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实地测量。作为房主一方,应当如实的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果遇到纠纷,双方应认真协商,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租赁协议和租赁合同 第4篇

20年。《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条释义

上述法条是关于租赁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规定。

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这里就有个租赁期限的问题。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应当说租赁期太长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因为客观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特别是不动产,其价格可能会因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变化而大起大落。

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作出限制。例如,日本民法规定,租赁契约的存续期间不得超过20年,如果所订租赁契约比这个期间长的,要缩短为20年。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租赁不得超过30年,如果约定期间超过30年或者永久的,则将被减至30年。德国也规定30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缩短为20年。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这些规定,考虑到我国正处在一个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经济发展很快,变化也很快,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确定租赁期限长短时,总是要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来确定的。在动产租赁中,租赁期限是比较短的,一般都是临时使用。例如,租赁汽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汽车的使用寿命是10年,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约定一个租赁期为20年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较长的是不动产租赁即房屋租赁。在房屋租赁中,用于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于商业性租赁是不一样的。一般讲用于居住租赁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长一些,使这种租赁关系相对稳定一些。商业租赁中、在订立合同时房屋的租价比较低的情况下,承租人就希望将租赁期限订的长一些,租金固定下来;在房屋的租价偏高的时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订得长一些,这样就能保证其得到更多的租金。当双方当事人不能自己寻找一个公平的交叉点时,法律总是要在利益双方中找出平衡点的。这也是规定最高租赁期限的一个目的。

20年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最高限,因为如果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满时,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个办法:

1、并不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双方当事人又形成了一个不定期租赁的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解除合同随时都可以为之,这种情况被称为合同的法定更新。

2、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一个租赁合同,如果需要较长的租期,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订一个租期为20年的合同,这种情况被称为约定更新。

租赁协议和租赁合同 第5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应该与出租人协商处理,也可以请求居委会调解。找法网提醒您,除此以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则应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