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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造租赁合同(实用5篇)

时间:2024-03-04 08:00:37

违造租赁合同 第1篇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猫姐认为,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承租人返还房屋,要搬离;

2、承租人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占用使用费;

根据司法实践,我国法律对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否定性评价,但合同中关于处分违法建筑占有利益的约定,系出租人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确定给付占有使用费的起止期限时仍应参照适用。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订立租赁合同,出租人不得因其违法行为或自身过错反而从中受益,善意合同相对人也不应由此而承担超过其预期的义务。

3、因租赁合同无效,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亦无效,即:违约不赔;

4、因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无权继续占有承租人已交付的押金/保证金,故出租人应返还承租人支付的押金/保证金;

5、损失(如搬迁费用、装修费损失、经营损失等)由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据过错程度分担。

关于损失分担,司法实践中并无统一的尺度和标准,比如搬迁费用,如果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产生了搬迁费用,且在评估报告里面存在搬迁费项目,会比较容易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再比如装修费用,如果出租人给对方装修免租期,或对方使用时间比较长,出租人又没有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认定出租人同意装修并应承担承租人装修损失的可能性比较大;又如经营损失,有的法院会认为经营损失属于可期待的利益,并非直接损失,所以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对于经营损失属于可期待利益,故经营损失不赔。

(完)

违造租赁合同 第2篇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部门或城市规划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定所建造的房屋和其他构筑物。具体包括:

1、违反《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造房屋的情况。

法定后果:依照该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定,擅自在批准临时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情况。

法定后果: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违造租赁合同 第3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及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 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违反城市规划法律规定的违章建筑租赁合同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

(1)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或出租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的,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2)出租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将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违造租赁合同 第4篇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的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但猫姐认为,虽法律、行政法规未明文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违章建筑将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但因其与违反城市规划法律规定建造的房屋,违法性质一致,都属于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同理,也应认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的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相对无效,即:

(1)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2)出租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审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将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违造租赁合同 第5篇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将位于什邡市皂角房屋及场地租赁给被告,被告可依法对租赁的房屋及场地进行使用。

根据《_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被告存在将案涉租赁物分租的行为,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并非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必然解除,在守约方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要求解除合同时,应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

本案中,原告出租租赁物的主要目的为收取租金,被告已按约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6万元,不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为将租赁物分租给从事餐饮的经营者,但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即原告未明确限制租赁物的使用用途,即使被告将租赁物分租给从事餐饮的经营者,但实际上在被告承租案涉租赁物之前,原告亦是将案涉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从事烧烤,被告将该部分土地分租给案外人从事餐饮的行为,对被告租赁前后租赁物的状况未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被告的分租行为不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

另一方面,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是8年,被告基于租赁合同的期限计算预期收益,进行投资,现被告仅使用租赁物一年多,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将对被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综合考虑原告出租租赁物的目的,被告的违约程度,平衡双方的权益,本院认为,被告分租行为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原告合同目的实现,故不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

律师观点

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最好对租赁物的用途予以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未履行相应义务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由此可知,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物的使用方式可以有效地维护出租人权益,同时也可降低租赁物因承租人不当使用而导致的受损程度。结合本案,如果原被告双方已经约定了租赁物的用途,那么在承租方擅自转租并且违反约定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租方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很可能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_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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